“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变”座谈会成功举行
2018年5月26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民法典编纂与法学研究范式转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邀请了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黑龙江大学、上海社科院、广东社科院以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专家学者,以及国内多家核心期刊的主编及编辑,共计30余人参会。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张文显教授出席指导,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陈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会长张新宝教授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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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幕式与主题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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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座谈会正式拉开帷幕,开幕式由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梅夏英教授主持。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石静霞教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分别致辞,向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表示欢迎和感谢,并对本次会议的选题理由进行了阐释,指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构过程中,应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及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的法学研究范式进行反思,只有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的法学研究范式,才能有效构建中国自己的法学理论与话语体系,从而为包括民法典在内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治思想形成提供理论支持。
张文显教授发言
在主题发言环节,张文显教授以法学研究范式对民法典编纂所起的系统性影响为切入点,对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式转变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始终将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建设法治社会的核心目标。第二,要坚持权利本位。法律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尊重人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最大动力,民法是权利法,权利具有根本性、统领性,权利是民法规则的逻辑起点,义务应来源并从属于权利。第三,立法工作应坚持以法理为指导。法理体现了人们对于法的终极规律的探寻,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既要着力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又要充分尊重法理和法律体系自身的发展规律。第四,要将法理的科学性与优秀的法律技术相结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发现和体现规律,因此,法律规范要与社会发展规律保持一致,而对这些规律的掌握,要通过精致的立法技术予以体现。最终确保中国民法典的良法属性。
张新宝教授发言
张新宝教授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法学期刊在政治上起到了引领作用,在学术上服务于各科研团体,在选题方面保持与时俱进,紧密关注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强调文章应服务于中国法治的建设,并以此为法学研究的方向。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经历了快速的发展历程,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不断进步,已经从知识积累阶段进入了问题导向阶段,强调以科学的方法解决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大问题,与国外法学理论研究的水平差距也在逐步缩小。目前,我们正面对双重问题,一是如何与时俱进的适用法律;二是如何使法律规范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反映中国特色。张新宝教授还提出,技术的发展为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提供了契机,传统的部门法划分虽然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研究路径,但也具有起局限性。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个法律部门内孤立的解决问题越来越困难,往往需要多个法律部门相互配合,融会贯通,才能找到真正有效的解决方案。
陈甦研究员发言
陈甦研究员从法学期刊的角度对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问题进行了阐释。他指出,法学研究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学术研究的方向指导,找到真正需要解决的问题。法学期刊的发展对于法学研究行业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优质的期刊将在相当程度上对整个行业的气质和形象起到塑造作用;期刊对于作者的选择和培养,也将促进学者自身的成长和学术影响力的提升。此外,陈甦研究员还对目前在法学研究领域中较为流行的大数据研究方法提出了意见,认为有些研究成果存在选题实质性重复、分析结论与逻辑演绎类似,以及仅有事实描述而缺乏有效对策等问题,因此应对大数据研究方法保持冷静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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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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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上午的自由讨论环节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法学》主编车丕照教授和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主编马长山教授主持。与会学者畅所欲言,并不时对特定问题展开热烈讨论。
董惠江教授发言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北方法学》主编董惠江教授对目前在比较法研究中较为常见的,单纯对域外材料进行列举,而缺乏与实际应用形成有效联系的形式主义文风进行了批评,反对将比较法研究套路化、八股文化。董惠江教授还提出,《清华法学》在文章体例中采用的目次格式,使读者可以较为清晰的了解文章内容,具有借鉴意义。
丁洁琳副主编发言
《比较法研究》副主编丁洁琳认为,民法的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两个层面:民法规范和民法价值。规范是民法的基本元素,规范中蕴含着价值,价值需要通过规范得以体现。因此在讨论民法规范如何制定时,应充分需要考虑社会价值的变化。对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丁洁琳副主编认为,随着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研究的范式更加丰富,不同的视角可能会得出不同或相同的结论。希望通过使用更新的范式,对法学问题给出更为深刻和多元的结论。此外,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时,应对外国制度进行系统性的了解,而不能仅作一知半解的介绍。
谢鸿飞研究员发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研究员针对文章中的注释使用规范提出问题,并建议在互联网时代下,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更为高效和准确的注释方法。陈甦研究员认为,注释应以必要为限度,避免滥用和影响阅读。法学以形成通说、共识为目的,因此有些观点需要反复强调,只要有自己的新意,同样的主题可以进行反复论证。张新宝教授认为,引用应以必要为原则,同时应尽量找到观点形成的最初源头;在对文章进行注释时,应主要以关键信息为对象,尽量减少对自己观点的引用,避免在注释中进行过于繁复的内容表述,或直接引用法条。谢鸿飞研究员还表示,马车年代和互联网年代的民法典编纂,应该存在一定的差异。尽管从理论上说,民法典作为社会实践理性的表达,本身具有强烈的自然法性质,也因此具有突出的体制中立性,可以让它超越时空。《德国民法典》最让德国学者引以为傲的是,它穿越了时空,在互联网时代适用好像也没有太大的障碍,因为它只是规定社会交往中最普遍性和最具有规律性的内容,这些内容在互联网年代依然没有改变。但是必须承认,德国民法典还是经历了很多缝缝补补,原因恰好在于时代的变迁。时空不同,社会、经济和文化背景就不可能一致,人们的交往规则甚至有关正义的观念都有差异。因此,虽然传统法学的研究范式、方法甚至材料在今天依然没有改变,但是在今天高度复杂的社会,民法学研究如果还是固守传统,可能未必能完全适应社会需求。在中国编纂民法典这一黄金时机,民法学研究方法是否可能发生一些转变,即使不是本质的、根本的转变,是值得思考的。比如它如何回应社科法学的呼吁?如何关注几乎被民法学忽视的民法的文化基因?
马长山教授发言
马长山教授指出,中国正在快速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之中,发展过程极大压缩,科技进步节奏也十分迅速,这可能导致法律在规范社会关系时面临不同的社会图景,既有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将可能难以涵盖全部社会现实,而传统的成熟理论也无法为全新的问题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这都可能导致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
梅夏英教授发言
梅夏英教授从民法典编纂的角度,对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变进行了阐释。他认为,我国的民法学研究经过四十年的发展已经到了拐点,已经从单方面引进、借鉴外国法到学会了独立发展。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传统民法理论能否持续值得思考。目前,面对全新的社会问题,依然试图在传统理论体系框架内,从民法理论中寻找答案,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回应。很多问题都表现出了愈来愈强的偏离民法的趋势,如商法规则就距离民法越来越远;再如在信息领域,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难以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得到全部回应。在目前的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依然以德国民法典为模本,对于其他学科的理论关注较少,与其他部门法的联动也不多,这都可能构成民法典调整范围的限制。目前,我国面对的很多问题与世界是同步的,无需再对国外立法亦步亦趋,法学研究要更强调思想性和批判性,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张家勇教授发言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家勇教授、《法商研究》编辑张家勇教授认为,第一,在民法学的研究范式上,德国法教义学的研究进路依然是主流,并且应予以坚持,这与中国民法的理论框架基本来自与德国法是密不可分的。盲目自信的范式转变可能会导致过于随意的结果。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大多以具体论题为进路,而非体系进路,导致我国民法的体系性往往存在问题,不同条文之间的矛盾和重复现象较多。第二,在以大数据方法进行研究时,如果仅仅是进行频率统计,则其学术价值有限,应对统计的结论进行实质性分析。第三,在比较法研究时,要真正做到将外国的理论要与中国的现实问题相结合。
周联合研究员发言
广东社科院研究员、《广东社会科学》编辑周联合研究员指出,学术论文要达到“言之有理,持之有据”的标准。在谈到实证研究方法时,周联合研究员结合实例说明,在对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时,应重点关注对数据背后反映出的体制性问题或社会发展规律进行发现和解读,而不能仅仅将实证研究作为一种时髦,只作表面分析,否则将可能得出与现实不符的结论。
28日下午的自由讨论环节分两阶段,第一阶段由董惠江教授主持,第二阶段由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当代法学》常务副主编李建华教授和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政治与法律》副主编陈历幸研究员共同主持。在该环节,各位与会着继续围绕座谈会主题进行踊跃发言。
朱广新研究员发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民法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认为首先就文章注释问题发表意见。他指出,注释应尊重原创性,法学固然需要通说,但不要忘记通说的起点,因此对于学术观点的列举,应重视对原创者的标注。同时,在注释时应区分核心文献与辅助文献,如果辅助文献的内容为通说,可不再重复引用。此外,引用应以必要性为前提,对于在国内已经形成通说的观点,无需仅为了炫耀新的资料而再从国外法角度进行重新论述。对于民法典编纂问题,朱广新研究认为,我国40年来的改革是渐进性改革,是围绕具体问题不断探索道路的过程,此种特点在民事立法进程中也得到充分体现,这使得每一步单行法都打上了时代的烙印,具有回应式立法的特点。有鉴于此,我们民法典编纂应强调理性建构和经验主义相结合。一方面,通过具体制度的建构弥补原有漏洞;另一方面,从体系化的角度对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寻求一个体系性的解决方案。
姚佳副研究员发言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编辑姚佳副研究员认为,比较法研究在目前依然是十分必要的,但比较法研究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同时要注意对资料进行及时更新,避免重复引用经典文献。比较法研究需要精耕细作,对国外法律制度形成体系性的了解和把握。在以大数据方法进行案例分析时,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统计结果的描述,而应深入研究结果背后的形成原因,发现数据与现实之间的联系。
于飞教授发言
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针对研究和教学中应如何更好的使用案例分析方法提出了建议。他认为,不应以举例的方式使用案例,用个案的判决结果作为论证依据,否则可能会得出片面性的结论;此外,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进行简单统计的做法也不可取,因为此种结论对于读者并不具有指导性意义。较为妥当的作法是,要么只分析一个典型案例,针对该案例进行彻底分析并找出解决方案;要么对一类案例的主导性裁判立场进行总结,并找出其形成原因,作为法官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对于何为中国民法学的核心,于飞教授认为,将从国外引进的各种理论和规则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是中国民法学的核心内容,也是中国民法对世界法学贡献的知识增量。
陈历幸研究员发言
陈历幸研究员围绕会议主题进行了发言,他认为,民法研究虽然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型的研究方法,但在近年来逐渐遇到瓶颈,民法学研究要随着民法典的编纂进行研究范式的调整。第一,要重视部门法哲学的发展,尽可能利用法理学工具对民法学的素材进行反思,对现行法、比较法素材进行分析;第二,不同法学部门之间要开展跨学科研究,实践中的很多案件是难以用一种部门法工具来解决的,需要其他部门法理论的支持;第三,可以利用其他学科的理论进行分析,但不要改变法学研究的性质。此外,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形成的规则,将其有效纳入到民法典的规则中来。
李建华教授发言
李建华教授以《民法总则》第125条中关于投资性权利的规定为切入点,对商事权利的体系性研究提出了建议。他认为,相较于民事权利,商事权利的理论体系还有待加强,目前的商事权利多以单行立法为基础,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基础理论研究却相对滞后,难以形成体系性的商事权利理论。有鉴于此,出于法学学科建设以及民法典科学立法的需要,应关注商事权利理论研究。
车丕照教授发言
车丕照教授认为,近年来中国法学的研究水平有了很大进步,很多学者都具备了与国外学界直接对话的能力,但使用的话语体系上依然是外国的,这是我们继续进步的空间。车丕照教授还以WTO法的发展为例,认为在研究具体法律制度时,应从更大的视野对其进行观察,而不能将某部法律作为一个孤立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为全面的发现其运行规律。与之同理,在进行案例分析时,如果仅以一个案例为对象,虽然可以得出一个具体的可行方案,但却没有归纳的意义,真正重要的是发现形成结果的原因。
洪玉副编审发言
《法学》杂志副编审洪玉认为,结合自己的编辑工作,从民法典编纂开始以来,民法学的研究逐渐进入解释论阶段,在研究方法上,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交叉性选题,并强调对其他部门法或学科研究方法的融合。对于大数据研究方法,红玉副编审认为,此种方法有被过度使用的危险,受目前的技术条件所限,很多数据库中的信息缺乏针对法学研究的必要优化,导致信息的统计效率还较低,往往还需要人工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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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幕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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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为期一天的精彩发言和热烈讨论,本次座谈会进入尾声,闭幕式由丁洁琳副主编主持,朱广新研究员和梅夏英教授分别致辞。
朱广新研究员首先对张文显教授、张新宝教授、车丕照教授、石静霞教授等各位专家学者对此次座谈会的全程参与表示感谢。他表示,张文显教授高屋建瓴的主题发言,为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张新宝教授也为广大青年学者提出了十分中肯的学术转型建议,各位参会嘉宾也围绕会议主题畅所欲言,在相互交流中形成了极具价值的观点和意见。梅夏英教授也对各位来宾对于座谈会的支持表示了感谢。他认为,此次会议对于主题的讨论是十分充分的,各位专家的发言形散而神聚,具有极高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
此次座谈会最终在和谐的氛围和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与会专家学者合影
来源:与民法典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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